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381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理人:***,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将赔偿款于2017年3月17日已汇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账户,因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此赔偿款无法发放,现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12日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将此次赔偿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2019年赔偿款一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度护理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巍
审判员*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