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双龙镇中心小学与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民二初字第415号
原告:公主岭市双龙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徐永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起,该校教师。
被告: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李吉春,男,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双龙镇中心小学(双龙小学)与被告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石佛村委会)、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鸿通路桥)、第三人李吉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龙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窦文起,被告石佛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鸿通路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第三人李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龙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中以石佛小学校园校舍及校田地抵押的部分无效;2.恢复石佛小学校园校舍原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双龙镇石佛村修屯屯通水泥路,石佛村委会在石佛小学有学生及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石佛小学校园校舍及4公顷校田地抵押给李吉春顶修水泥路工程款。石佛小学校舍是D级危房,按照国家危房改造计划,2014年石佛小学重建,2014年暑期石佛小学学生撤出,准备重建校舍。但李吉春等人在2014年7月28日拉两翻斗建筑垃圾把学校大门封死,并拿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主张经法院判决小学判给了他,学校几经周折没有结果,校舍没能重建,导致学生无法反回学校,只能往返二十多公里借读于中心校。2015年3月20日,李吉春等人来校,让看护校园校舍工友搬家,三天后扒校舍并留有告示,学校已到双龙镇派出所报案并做有笔录。2015年3月31日,李吉春又拉两翻斗建筑垃圾把学校大门封死。2015年4月9日,李吉春等人又来学校,要拆卸学校玻璃,并把学校电源线掐断三处,用钢丝锁把学校大门锁死。2015年4月12日李吉春又派人来学校将值班室窗户上的塑料布撕掉,拆掉两扇窗户,掐断学校进户电源线。根据《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条例》《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政发2008、7号文件》,双龙小学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石佛村委会答辩称:石佛小学是石佛村委会在70年代修建的,一直维持至今,属实在石佛村委会修建后,双龙小学进行过维修,大约在九几年的时候原村委会老书记也对学校进行过投资,将村集体的预留地留给了学校,学校占用面积大约12000平方米左右。2008年村里修村村通水泥路的时候,学校只剩下两个班级,由于农村办学条件差导致很多学生不在村里小学上学了,当时石佛村委会考虑到修路资金困难跟施工方协商用村小学及校田地作为抵押。当时口头请示过镇里,镇里没有明确回复,村里就开代表会抵押了,抵押的时候有学生,石佛村委会与施工方协商,签订合同后只要学校有学生就不能用,施工方同意了。2012年左右学校就没有学生了,施工方才去收的学校。2014年左右施工方起诉石佛村委会要求给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后,在执行阶段,李海军作为法人代表到公主岭法庭,与施工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学校抵给了施工方。
鸿通路桥答辩称:1.鸿通路桥与李吉春签订的《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证明李吉春承担双龙镇石佛村四公里村路工程项目系李吉春借用公主岭市鸿通公司资质实施的行为,鸿通公司未投资、未参与施工、结算等事宜,工程项目系李吉春个人投入。根据《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约定:“本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承包,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十条第五项“李吉春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民事责任及因违反合同条款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李吉春有权向双龙镇石佛村村委会主张权利;2.2011年6月25日,双龙镇石佛村村委会和李吉春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石佛村委会将该村小学建筑面积324.4平方米、校园地40000平方米抵顶欠李吉春修路款,在诉讼和解协议签字后,将以上资产及土地一次性交付李吉春”对于该和解协议,鸿通路桥既不知情也为参与更未授权,该和解协议的签订完全系李吉春与石佛村委会的约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系生效法律文书,石佛村委会应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李吉春陈述称:2008年修路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施工的,工程一次性交付使用,经四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村上用学校、校园地作抵押,村上开了会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由当时的法人李海军组织,程序合法,当时约定只要学校有一个班存在就等着不能交付给付李吉春,2012年几次去学校调查,学校一个校长、二到三名老师、三到四名学生,李吉春认为这就是占用资源的行为,虽然村上答应给李吉春但其并未真正接收,在了解学校具体情况后李吉春找到了村里,后在公主岭法庭达成了执行和解,在给中心校送达的时候,中心校主张是学校的,后来就提起了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5日,鸿通路桥与李吉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第十条第五项约定,李吉春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民事责任及因违反合同条款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因李吉春因没有施工资质,故挂靠鸿通路桥,以鸿通路桥的名义从事具体施工项目。2008年4月25日,石佛村委会与鸿通路桥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修建石佛至双龙泉水泥砼面公路,价款为每公里36万元。该工程实际施工人系李吉春,李吉春代表鸿通路桥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鸿通路桥公章。协议签订后,李吉春按照鸿通路桥与石佛村委会的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并于2008年9月30日完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石佛村委会未能完全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鸿通路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公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石佛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鸿通路桥工程款374,530元及利息34,383元。判决生效后,石佛村委会仍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鸿通路桥于2010年7月2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石佛村委会与鸿通路桥达成和解协议:“石佛村委会将该村拥有的石佛村委会办公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石佛村小学建筑面积323.4平方米,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石佛村小学校田地4万平方米,以上资产及土地抵顶欠李吉春修路款,金额为426,964.2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74,530元,利息及诉讼费52,434.20元),以上款为法院判决,另合同约定还有首长工程252,350元。两项资金合计为679,314.20元。在和解协议签字后,将上述资产及土地一次性交付李吉春”
石佛小学部门校舍经石佛村委会征德双龙小学及李吉春同意后作为村部办公室,一直使用至今,李吉春在学校大门口倾倒的建筑垃圾经李吉春同意石佛村委会已进行了处置并将部分校舍作为村部使用。石佛小学校田地经双龙小学对外承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2008年4月25日,鸿通路桥与石佛村委会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6项抵押资产:“石佛村村委会办公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石佛村小学校,建筑面积为323.4平方米,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另外包括校田地4万平方米);村预留地,面积22万平方米”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的规定,该公路施工合同中有关将石佛村小学校及校田地抵押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对于双龙小学要求确认鸿通路桥与石佛村委会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公路施工合同》中以石佛小学校及校田地4公顷抵押的抵押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恢复石佛小学通电及建筑垃圾清运的请求,因已由石佛村委会清运并用于正常村部办公,故该项请求事项已不存在,故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公路施工合同》中关于以双龙镇石佛村小学校及4公顷校田地抵押的条款无效。
二、驳回公主岭市双龙镇中心小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丽丽
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
人民陪审员  赵炳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