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与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381行审166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山。
法定代表人郭洪斌。
申请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公环罚【2017】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公环罚【2017】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被申请人主体错误,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公环罚【2017】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李 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