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38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武,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鹏举,镇长。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朝阳坡镇人民政府已按执行通知书给付工程款455430.19元及利息162000元,合计617430.19元,支付延期履行利息81852.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万元,执行费8674元,总计717956.34元。已给付70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