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18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6屯。
法定代表人:王德臣,系村委会书记。
第三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石桥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彬,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清,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84,100.00元,并给付合同约定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征得第三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第三人名义与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了工程合同,约定承担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所在区域内的1.93公里的水泥路修建工程,每公里37万元。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0年末给付工程款,在原告每年催促下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共计给付30,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结算,工程款无法确定,属于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待双方结算后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