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8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双龙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公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顺
审判员曹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