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与大理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2256号
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89974Q。
法定代表人:谢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锦云路天井村4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987005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9元,减半收取2,684元,由原告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