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48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白林路。
法定代表人:赵宝柱,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光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