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1民初639号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5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蛟河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红星***家居物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蛟河市鸿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也,女,1968年9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蛟河市鸿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3元,由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