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02执6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隆阳区玲通聚乙烯管道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502民初4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隆阳区玲通聚乙烯管道经营中心货款550606.94元;二、如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向原告隆阳区玲通聚乙烯管道经营中心支付违约金137099.40元及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7元,减半征收5428.50元,由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隆阳区玲通聚乙烯管道经营中心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支付账户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局期房信息查询、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保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有存款365209.99元已被鹤庆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932执430号之九裁定书依法冻结,后又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802执1894号之一裁定书、西畴县人民法院以(2021)云2623执113号之一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到2022年2月22日。名下富滇银行保山分行账户有存款1090.53元已被鹤庆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932执430号之十一裁定书依法冻结、后又被施甸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0521执236号之四裁定书、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802执1894号之二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到2022年2月22日。名下中国银行大理州北市区支行有存款407.24元已被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到2021年9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南侧安邦大酒店9栋2室【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隆阳区不动产权第××号】、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南侧安邦大酒店7栋1室【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隆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产抵押在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已被本院以(2019)云0502执保670号裁定书保全查封,并在本院(2020)云0502执248号案件依法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通过淘宝网上竞卖,被案外人肖福囿及辉鹏程以高价竟得。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南侧安邦大酒店2栋办公2室【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隆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南侧安邦大酒店2栋办公1室【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隆阳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已被本院以(2019)云0502财保632号案件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保全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20)云0502执635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对上述不动产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拍卖,通过一拍、二拍、变卖,拍卖标的无人竞买,现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途锐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云M×××××一辆,长安牌小型汽车,号牌为云M×××××一辆。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已久,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车辆暂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陈辅汕
审判员 聂江涛
书记员 董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