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8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928948579。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法院(2020)云08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向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拖欠的劳务费5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590.00元,合计54590.00元,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由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并由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2.50元、执行费719.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思茅区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向思茅区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该工程款至思茅区人民法院账户,但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需具备支付条件时协助扣留、提取,该案履行周期长;另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强制惩戒措施。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陆***,申请执行人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