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保386号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林仁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天太村五社康馨源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艳龙、宋丹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115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159.00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