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607835.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2019年6月6日,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的六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6月10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BP26**雅阁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法院五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25日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派员到庭。2019年9月4日,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轮候查封了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查封了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尚无法处置。当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兆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