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易门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东和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仲春。
委托代理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
易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易门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云0425执38号】,易门县人民医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易门县人民医院的执行。
易门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与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易门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由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778928.72元及相应工程款利息。二、易门县人民医院在欠付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3966.46元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向易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易门县人民法院以(2021)云0425执38号案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易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易门县人民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易门县人民医院以执行依据即(2020)云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裁判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该案的执行。
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易门县人民医院以生效裁判确认之外的理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易门县人民法院以(2021)云0425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易门县人民医院的异议申请。易门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易门县人民医院称:一、复议申请人对执行依据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不服,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应中止执行,待再审查清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后再依据正确的裁判予以执行。二、易门县人民法院冻结了复议申请人的账户内的资金20余万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易门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易门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5执异10号执行裁定,指令易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院对易门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易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1)云0425执38号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对执行依据即(2020)云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不服,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该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其应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易门县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复议申请人认为易门县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20余万元的执行行为违法,该事项不属于本次复议的审查范围,其应另案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易门县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维持易门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