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3民初2207号
原告:***,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居民,现住东川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27X7。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均,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免征。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