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财保142号
申请人:***,男,布依族,1962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张兆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终262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执行,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759286.73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759286.73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