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8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家界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大约10万元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收入。现因张家界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正在与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我院暂时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也同意待该工程款(含到期***)可供提取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一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家界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含到期***)可供提取时,申请执行人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裴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