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802执6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