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异5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冻结账户内存款系村上专款专户。异议审查过程中,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亚鹏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