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多邦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坤,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渤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东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2020)黑0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372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