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住洮**。
被执行人:***,住洮**。
被执行人: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
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00元,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