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00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单元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宏成。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蒸湘路。
负责人:杨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深若,女,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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