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潺陵大道37号通运副楼第7层。
法定代表人:饶云。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单元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宏成。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22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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