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民初102号之二
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审理。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熊 斌
书 记 员 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