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 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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