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洲华府3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文宏兵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澧县××镇××村××组××栋××,房屋所有权证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9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文宏兵所有的位于澧县××镇××村××组××栋××,房屋所有权证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9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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