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洲华府3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文宏兵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9号房屋为申请执行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1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文宏兵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9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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