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643号之二
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案未进行实体处理,对其已预交的诉讼费予以免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34元,已预交18717元,退还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