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8425号
申请执行人:文华,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6317856T),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32597.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9元,受理费35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3988.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