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305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9833425K。
法定代表人:刘先清。
被申请人: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安路海滨商业广场2栋3楼30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68214W。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申请人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