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900号之二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石井片。
经营者:彭佐政。
委托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安路海滨商业广场2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1320.5元,由浏阳市北盛镇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甘  亚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  安  琪
书 记 员 谭安琪(兼)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