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52号
申请人: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安路海滨商业广场2栋3楼306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武,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申请人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案涉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铃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