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013号
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大安路海滨商业广场2栋3楼30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68214W。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文,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瑞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迎宾大道2229号2栋1层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5RLJ87。
法定代表人:黄胡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春,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系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瑞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中瑞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远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