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75号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平,男,1976号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江西弘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翰海龙蟠小区18号(502、602、702室)。
法定代表人:何龙和。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所地: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与伍塘路的交叉处三盛中央公园S7幢写字楼。
负责人:彭华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