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180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利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贝依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11-1290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权,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丰,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权,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丰,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弘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翰海龙蟠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龙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诉被告***、中国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江西弘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贝依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弘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
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弘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江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