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36号
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至尊门第2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艾其东。
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
法定代表人邓永庆。
被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与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安县红商诺贝尔国际家园项目外墙涂料双包合同,原告所做的涂料工程在2019年10月底已经事实上完工(除了为地面硬化预留的离地面半米部位未完成),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至总工程款252万元的50%,计126万元,而被告截止2019年11月26日所付工程款总额为100万元,期间2019年9月12日收到工程款55万元,其中的25万元为替被告***走账,原告当天即转出25万元至涂料工程总包项目财务负责人唐凯个人账户,用于该总包项目各股东分红,截止2019年11月26日原告实际所得工程款总额为75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至总造价的95%即239.4万元,而实际被告所付工程款为110万元,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经违约。后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20年9月7日和12月30日分别支付了工程款5万元、10万元,合计15万元,余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4万元。
经查明,2019年3月6日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原告、乙方)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一份《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红商诺贝尔国际家园,工程地点为吉安县文山路,承包方式为包材包料,合同还约定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并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建设工地地址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订立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建设工地所在地即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蕴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