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827号
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至尊门第2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9266991M。
法定代表人:艾其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监事,抚州临川区人,大专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87675318。
法定代表人:邓永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伟,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高中文化,建筑业务,住江西省抚州市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筑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83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