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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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民初84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生,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紫微(***外甥女),女,200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饶美华,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8767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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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永庆,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饶美华、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现***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4元,减半收取计699.2元,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419.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 芩
书 记 员 揭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