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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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民初8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紫微(***外甥女),女,200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生,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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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32197903115161。
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87675318。
法定代表人:邓永庆,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诉***、***、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1030民初8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并申请撤回了诉讼。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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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 芩
书 记 员 揭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