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上列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
法定代表人:邓永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吉星庐陵星城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解良。
原告***、***与被告***、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阮继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