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425号
申请人:余江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中山学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22MA37KHWH7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瑶坪堤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876753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悬,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江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江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悬银行存款301,027.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余江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江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悬的银行存款301,027.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