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才,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头,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云南太隆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云南太隆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星河小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98358154。
法定代表人:彭永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才与被上诉人**头、原审第三人云南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伟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21)云3103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被上诉人**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原审第三人福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21)云3103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学良
审判员 高玉荣
审判员 蔡瑶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