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65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勋,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星河小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98358154。
法定代表人:彭永邦,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仁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