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七里岗乡东路路封溪村东临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3745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青路计生服务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11915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4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未果。2022年3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41万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4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