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184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7MB1798739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青路计生服务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119157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遂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江西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