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9556号
原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华,女。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原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秋锋
书 记 员
陈之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