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17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炜,海安市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如东县,现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凡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何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