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117许如忠与沈洲祥、张云飞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5117号
原告:许如忠,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尤俊,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洲祥,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张云飞,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后白镇八达园林苗木场,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王庄村**。
经营者:沈洲祥,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欧路**>
法定代表人:谢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福英路**>
法定代表人:王善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如忠诉被告沈洲祥、张云飞、句容市后白镇八达园林苗木场、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如忠撤回对被告沈洲祥、张云飞、句容市后白镇八达园林苗木场、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许如忠负担。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