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9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生,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阳湘水豪庭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68号金港水岸1、2号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湘水豪庭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