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衡阳湘水豪庭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8民初9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阳湘水豪庭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68号金港水岸1、2号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湘水豪庭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锴